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,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,主要职责是;
1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,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、除名、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、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。
2、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培训、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。
3、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;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。
4、做好本辖区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,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。
5、负责本区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,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。
6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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