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深圳经济特区位于深圳南部,东起大鹏湾,西至珠江口,北临梧桐山、阳台山,南接香港,以深圳河为界。东西长49公里,南北宽7公里,总面积327.5平方公里,实际可开发面积110平方公里。有一条全长86公里的特区管理线。特区包括罗湖区、福田区、南山区和盐田区。
2. 深圳经济特区的前身是宝安县,1978年工业总产值只有6000万元。1979年,交通部香港招商局率先在蛇口开发了一平方公里的荒坡建立工业区,设立了23家工厂,开通了直达香港的国际微波和货运站。后来又吸引外资开办企业,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了初步规模的现代工业小镇。1980年8月,广东省经济特区管委会利用3000万元银行贷款和部分地方财政,参照“蛇口模式”,在罗湖区0.8平方公里的面积上建设了金融、商业和旅游住宅设施,为外商提供投资,并利用所得利润继续进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。这种银行贷款“滚雪球”式的发展,为珠海、汕头的前期建设提供了经验。深圳按照《广东经济特区条例》,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,包括企业自治、税收、土地使用、外汇管理、产品销售、出入境管理等。通过来料加工、补偿贸易、合资、合作、独资、租赁等方式,吸引了大量外资,促进了经济特区的快速发展。
3.深圳经济特区自1979年设立以来,截至2002年,实际利用外资达315.18亿美元。其中,1979年至1989年,深圳与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签订了6890多项协议,实际利用外资27亿美元。截至1999年的20年间,有60个国家和地区在深圳投资,累计投资项目23600个,签约外资298.39亿美元,实际使用外资200.45亿美元。2009年,国内生产总值4479.15亿元。
4. 1992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。2000年生效的《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法》保留了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,并将立法权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城市。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,特区内外的法律法规不一致,造成了“一城两法”的现状,整个城市的发展面临诸多障碍。
5. 2009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《深圳市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后,深圳市高层正在加紧对《方案》三年实施方案的研究。其中,2009年的改革亮点包括向中央政府宣布将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,即将原本在山海关外的宝安区、龙岗区和光明新区纳入特区。如获批准,总面积为深圳特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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