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或流动人口婚姻、出生证明;
2. 结婚证书;
3.节育证明。49岁以下已婚未生育的,需提供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最近三个月开具的验孕证明。1名子女,需提供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3个月开具的《上环证》。二胎及以上的,提供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;
4. 在以下情况下,应提供不同的材料:⑴如果是独生子女,应提供独生子女的父母的荣誉证明;⑵如子女出生在政策范围外,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单。
5. 办理部门: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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