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航局在《关于民航旅客携带“充电宝”乘机规定的公告》中规定,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时,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,不能托运。同时,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,无需航空公司批准;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,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,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。
“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。未标明额定能量,也不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严禁携带。”民航局方面表示,“在飞机飞行过程中,禁止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。而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,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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